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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消保委向餐协发出规范宴席合同建议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浏览次数:52
核心提示: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餐饮经营者的消费监督,保护广大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嘉兴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餐饮经营者的消费监督,保护广大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嘉兴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保委的公益性职责,针对嘉兴市餐饮行业协会制订的《餐饮行业宴席合同》的有关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条款,近日,市消保委向该协会发出规范宴席合同的消费监督建议书。
 
一、明确指出应该去除的合同条款
 
1、《餐饮行业宴席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如用银行卡刷卡支付的,其刷卡手续费由消费者承担”约定。
市消保委认为:国家发改委的发改价格(2013)66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刷卡手续费应该由经营者承担,而现协会制订的格式合同明确与消费者作另行协定,因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对消费者无约束力的条款。
2、《餐饮行业宴席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关“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用餐费用”约定。
市消保委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双方可以选择现行的法律、法律规定的途径,如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提请人民法院帮助解决。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协定不能确定合同的强制执行力,该约定应当属于对消费者无约束力的条款。
3、《餐饮行业宴席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酒店提供的免费项目---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约定。
市消保委认为:根据《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包括赠送)应该为合格商品和服务,不允许存在某种缺陷而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否则经营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违反《消法》规定,对经营者不能起到免责作用,该约定应当属于对消费者无约束力的条款。
二、明确指出应该修正的合同条款
 
1、《餐饮行业宴席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因大型宴席启用设备
市消保委认为:根据《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所以如果发生突然停电的现象,影响到大型就餐(如婚宴)的正常进行,对于乙方不仅仅是理解和容忍问题,而是可以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如果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2、《餐饮行业宴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如甲方的菜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减免金额不得超过该单项收费额”约定。
市消保委认为:一是该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关食品安全“以一赔十”的规定和不符合《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餐饮消费损害赔偿”的规定:;二是该条款混淆经营者的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如果收费项目出现问题,而经营者主观上存在应知或明知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有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赔偿规定,要求酒店以退还多收款项的同时,再给予三赔的经济赔偿,并且不到500元,增加赔偿到500元。
3、《餐饮行业宴席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有关“开餐前30天以上---甲方按减桌比例扣收已方定金”和“开餐前30天内---须按下列减桌通知支付甲方相应的违约金”的约定。
市消保委认为:(1)根据《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为体现甲、乙双方的平等关系,在定金保证和违约承担的条款制订上也明确甲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更好地体现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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