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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因在火锅店看施工受伤,火锅店担责65%

发布日期:2015-01-14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案 例  被告程某经营一火锅店,系个体经营方式。2014年7月25日21时许,原告沙某进入该火锅店寻找卫生间,后听到厨房有装修声音

   案 例

  被告程某经营一火锅店,系个体经营方式。2014年7月25日21时许,原告沙某进入该火锅店寻找卫生间,后听到厨房有装修声音,便进入厨房看看装修,却被墙上脱落的物体砸中头部。事发时,该火锅店处于正常营业期间。原告沙某受伤后,时任该店店长金某带沙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头痛、脑外伤。入院后,该院中医科予以抗炎、活血化瘀、改善脑循环等治疗,头痛症状缓解,后转入骨脊柱外科,予以创口换药。同年8月9日出院,出院医嘱为:休息,注意切口卫生,如有异常,及时就诊。右上臂脂肪瘤建议随访,必要时手术切除,不适随诊。住院花费共计4929.86元。出院当日,该医院又出具诊断证明书一份,内容为:诊断脑外伤,建议休息十天。

  出院后,因索赔问题未达成协议,故受害人沙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09.86元。在诉讼中,被告程某辩称原告沙某系到其店里上厕所后在施工现场看热闹受伤,被告店长已对沙某进行劝离,原告沙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范围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在经营期间对到店的乘客、来访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到有安全隐患场所的消费者或来访者应及时进行劝告、说明。从事发时的录像可以看出,原告沙某在厨房处先是与该店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交谈,接着与店内工作人员一同停留在施工场地附近观看施工情况,后被上方脱落物体击中头部。因此被告程某对装修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标识,在原告沙某进入被告经营火锅店的厨房后,被告程某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没有采取根本性的预防措施,及时进行警告、劝离等,被告程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沙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被告经营火锅店的厨房,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长时间在施工现场附近停留,进而造成自身损害,其本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程某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程某承担65%的责任,原告沙某承担35%的责任。经依法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92.36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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