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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提倡实名举报

发布日期:2014-12-19  浏览次数:32
核心提示: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意见稿》拟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投诉举报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等情形视为重要投诉举报。

《意见稿》拟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意见稿》拟规定,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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