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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造成七级伤残 火锅店被判赔30万元

发布日期:2015-03-13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就餐高峰火锅店服务员太忙,顾客自行添加液体酒精,谁知道火星四溅烧伤他人,并造成七级伤残的结果,面对这一意外事故,伤者诉至

           就餐高峰火锅店服务员太忙,顾客自行添加液体酒精,谁知道火星四溅烧伤他人,并造成七级伤残的结果,面对这一意外事故,伤者诉至法院要赔偿。昨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火锅店因管理不善,被判承担责任。

    2011年2月22日凌晨,龚某(女)与朋友到被告逸彩公司经营的“逸彩概念餐厅”吃火锅,该餐厅火锅使用酒精炉加热,助燃剂是液体酒精。龚某等人用餐的时段客人较多,环境嘈杂,在接连几次喊服务员添加酒精未果后,龚某的朋友叶某自行走到过道,拿起了装有液体酒精的色拉油桶,返回座位后,叶某直接给龚某面前放置的、未熄灭的酒精炉添加酒精,火苗遇酒精猛烈喷溅燃烧,四溅的火苗落到龚某的面部、颈部、前胸等双上肢等多部位。经甘肃省人民医院诊断,龚某面颈躯干及双上肢火焰烧伤25%,入院治疗51天出院,仍需加强营养、抗疤痕治疗、每月定期复查、后期进行整形手术。经鉴定,此次事故给龚某造成七级伤残。

    接下来,龚某将逸彩概念餐厅和朋友叶某告上法庭,诉求赔偿。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第二被告叶某与原告龚某一起在第一被告经营的餐厅时第二被告擅自添加酒精,错误操作致原告被烧伤。第二被告系侵权行为人,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一被告作为公共餐厅的经营人,在经营中未及时提供安全到位的服务,又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并随意置放易燃物,是导致被告能够轻易拿到酒精并自行添加致原告被烧伤的重要因素。第一被告作为经营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款额50%的补充责任。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人叶某向原告龚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95756.89元;被告逸彩公司对被告叶某向原告龚某支付上述赔偿款项承担50%的补充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逸彩公司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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