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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再收餐位费、消毒餐具费拟重罚5000元

发布日期:2016-03-24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增加了汽车维修行业、美容美发行业等经营者的义务。此外提出,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5000元罚款。

    送出的奖品、赠品

    经营者也要保证质量

    《条例(三审稿)》提出,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作、更换衣物以及其他责任。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

    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条例(三审稿)》新增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收开瓶费、餐位费等

    处5000元罚款

    《条例(三审稿)》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此外,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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